公安机关督察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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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机关督察条例(2011)
1997 年 6 月 20 日 220 号
2011 8 24 日 国 务 院 第 169 次 常 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
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)
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,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
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、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,根据《中华人
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的规定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,
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
行职责、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,对公安部部
长负责。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
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,负责对本级
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
责、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,对上一级公安机
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。
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
机构,由专职人员组成,实行队建制。
第三条 公安部设督察长,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。
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,由公安机关
行政首长兼任。
第四条 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、
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,进行现场督察:
(一)重要的警务部署、措施、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;
(二)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、场所治安管理
的组织实施情况;
(三)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;
(四)刑事案件、治安案件的受理、立案、侦查、调查、处
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;
(五)治安、交通、户政、出入境、边防、消防、警卫等公
安行政管理法律、法规的执行情况;
(六)使用武器、警械以及警用车辆、警用标志的情况;
(七)处置公民报警、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;
(八)文明执勤、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;
(九)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;
(十)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、行使职权和遵
守纪律的其他情况。
第五条 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
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,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
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。
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
违法违纪行为,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
况;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,上级公安机关督察
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。
摘要:

公安机关督察条例(2011)作者 国务院(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 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 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) 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,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、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的规定,制定本条例。 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,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、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,对公安部部长负责。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。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,负责对本级公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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